ChainCatcher 消息,据 Digital Asset 报道,韩国国税厅(NTS)明确表示,从海外公司获得的作为劳动收入的虚拟资产,必须在综合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。今年 3 月,国税厅收到一项询问,内容是:与外国公司签订单独激励合同并从中获得加密货币的居民,是否需将其作为境外所得收入进行申报。
该机构确认若未通过税务协会代扣代缴税款,纳税人则需提交综合所得税申报表。国税厅的这一立场依据是《所得税法》第 127 条(代扣代缴责任)和第 70 条(全球所得课税基础的最终申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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